关于加强治理、坚决抵制道教商业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
道教历来提倡“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崇尚“见素抱朴、少私寡欲”的价值理念。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道教秉持传统、返本开新,借助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改革开放国策的春风,道教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道教领域也出现了商业化等不良现象,损害了道教的良好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侵蚀了道教健康发展的社会土壤。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对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对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做出了明确规定。2018年6月2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汪洋同志主持召开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为议题的全国政协双周座谈会。去年11月,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十二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宗发〔2017〕88号),明确了治理商业化问题的政策原则和具体要求.
道教协会和道教宫观作为社会组织,不可避免参与社会经济活动。道教不反对道教自身的合理合法自养经营活动,但坚决反对捆绑道教营销、利用道教影响进行商业化开发,坚决反对借教敛财、以教牟利等社会乱象,坚决反对道教商业化、庸俗化、娱乐化倾向。这些现象与坚持中国化方向,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要求相违背,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违背,更与道教的宗旨相违背。如不解决,必将危害道教的前途和未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应当高度重视道教领域商业化问题,认真组织道教协会、院校、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宗教事务条例》和十二部门文件精神,抵制道教领域商业化行为,配合落实党和政府治理道教领域商业化的举措,消除道教领域商业化问题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
一、正确认识道教商业化问题。道教商业化问题,主要表现在外部资本入侵道教领域,借助道教名义追逐经济利益。同时,道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道风、戒律、人才、自养建设等方面都存在薄弱环节,对商业化问题应对不足,甚至有随波逐流、推波助澜现象发生。道教商业化具体表现在:一些外部资本介入道教活动场所建设,进行商业运作,谋求经济利益;一些非道教组织和个人利用互联网平台,打着道教名义,售卖道教用品和艺术品、举办培训班、开展收费活动;一些以道教为主题的景区捆绑道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开发;一些非道教组织开展宗教活动,违法违规设置功德箱,收取宗教性捐献;一些道教专用名词、神像、符号等被注册为商标用于营利;一些非道教活动场所或社会人员冒用道教名义搞商业化开发、营利活动,一些道教组织和教职人员世俗化过头,过度追求经济效益和名利享受;一些道教组织和教职人员借教敛财,甚至从事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收费经营活动等。
各地道教协会、院校、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应正确认识道教商业化问题的本质、突出表现、严重危害,自觉抵制商业化问题不良影响,积极配合党和政府治理道教商业化问题。
二、要继续加强道教道风建设。各地道教界要继续深入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将其融入到当代道教教义思想体系、团体建设、人才建设、道风建设、宫观管理等各个方面;要倡导以戒为师、依戒修行,深入贯彻落实中国道协下发的《道教宫观规约》《关于道教协会和宫观负责人带头加强道风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建立清规榜;道教活动场所硬件建设、道教造像、道教活动、自养经营、教职人员生活条件等方面,要根据自身情况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不铺张浪费,不追求奢侈豪华;要在道教界举办的各项活动中,倡导清静无为、清心寡欲、俭朴节约、恬淡为上的价值理念,引导广大信众正确认识道教精神,坚持正信正行;各地道教协会、院校和活动场所负责人要带头加强道风建设,加强学修、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广大道众信众做出示范和榜样。
三、规范道教活动场所管理。道教活动场所必须坚持非营利性质。要自觉抵制商业资本介入道教,抵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投资或承包经营道教活动场所;不得以“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方式参与商业运作;禁止将道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进行资本运作,对于已参与进的资本,要在当地党和政府的支持下,及时予以清退;坚决抵制以道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严禁违规授权行业协会、商会、公司企业等冠以道教名称、使用道教相关商标、标识;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自觉抵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道教活动场所内违规投资修建、承包经营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要继续推动和谐宫观、生态宫观、文化宫观建设,开展“文明敬香、合理放生”活动,严禁诱导、胁迫游客和信教群众进行烧高香、敲头钟、无序放生等活动;要对各自道教活动场所内存在的商业化问题和潜在的商业化苗头做到早发现、早纠正。要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加强道教协会和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道教活动场所内经销道教用品、艺术品和出版物等经营活动,收益要用于道教活动场所的自养、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道教协会、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税收、资产、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开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状况、资金使用情况等重要信息,依法申报税收优惠。
四、依法依规加强教职人员管理。道教教职人员的素质,直接决定了道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和建设水平。各地道教协会、院校、活动场所要继续加强对道教教职人员的教育管理,规范开展收徒、冠巾、传度、教职人员认定等活动,严格把关戒子、箓生推荐人选,把好道教教职人员入门关;要开展好玄门讲经、文化讲堂、早晚功课、坐圜守静、过斋堂等学修活动,提升道教教职人员的综合素质;道教教职人员自身应当加强学习,增强法律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宗教政策,严守法律法规,规范宫观经营项目、财务制度,对活动场所内的商业化问题要及时整改。
五、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道教协会、院校、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个人开设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加强自律自查自纠,不得违规发布与治理商业化精神相违背的各类信息,不得利用以上平台开展商业化活动。
六、积极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合理合法自养是道教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合理合法自养与商业化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自养收益全部用于发展道教事业、进行道教活动场所建设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等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其资金来源、资金性质、运作过程、收入支配等方面与商业化有着本质区别。治理商业化问题重点是驱逐外部资本、治理道教的商业化倾向,并非反对和禁止自养行为。各地道教界要积极协助党和政府将合法合规的道教自养与商业化问题区分开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要通过合法渠道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带领本地区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爱国爱教、正信正行,自觉抵制商业化问题的不良影响,积极协助党和政府治理商业化问题,指导、督促道教界排查纠正商业化行为,把握历史机遇,加强自身建设,将道教事业推向新的高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中国道教协会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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